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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老鼠慘兮兮! 盜木賣4萬判罰62萬

中時

中國時報記者/羅浚濱

政府為遏阻珍貴林木被山老鼠盜伐,修正森林法52條第3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朱姓被告被控盜伐林木(俗稱山老鼠),被併科62萬元罰金,法官認為罰金已經遠高於犯罪所得,因此判決不再沒收變賣盜伐林木的4萬元。

朱姓被告在105年4月到5月,在五峰鄉盜伐17棵肖楠等林木,價值10萬元,變買4萬餘元,警方循線查獲,扣得犯罪工具3具鏈鋸及留在現場外的小貨車,朱坦承犯行。

地院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在105年12月2日生效施行,僅就沒收部分為修正,罪刑構成要件、刑度等均無變更,本案適用修正後的森林法第52條,判處徒刑1年,併科罰金罰金62萬元,扣除已經查扣部分尚欠16萬元,沒入鏈鋸犯罪工具,沒有沒入犯罪所得。

法官說明朱變賣竊得林木的犯罪所得4萬餘元,但本案已併科罰金62萬元,罰金遠高於犯罪所得,如果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將有過可苛之虞,為符合比例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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