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1名張姓男子去年8月6日凌晨1時許,開車行經竹北市福興路段時遇上2名員警攔查,員警發現張男有酒駕前科便要求他進行酒測,怎料張男卻加速逃逸,員警追到張男住家停車場時還背飆罵粗話,警方依法起訴張男。
據《東森新聞雲》報導,當時2名員警發現張男形跡可疑,還發現他有酒駕前科,便上前要求酒測,張男卻加速逃逸。員警追至張男地下住處停車場,還遭其飆粗口;張男被帶回警局後,酒測值達0.53毫克,並依公共危險、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並起訴。
張男坦承酒駕、對警飆粗話,但表明是當時受到驚嚇,發洩情緒,不是針對員警,且認為員警的行為不是在執行公務。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警方當時不市在路檢酒測,而是巡邏時遇見張男,當查資料發現其有酒駕前科,便認定他有酒駕想要攔查,與司法院釋字535號「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等內容違背。
張男涉及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2名員警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此侮辱公務員罪不成立。
至於警方追至張男住家停車場,其屬於私人領域,也與釋字535號「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於法有悖,且張男當時已經熄火,公共危險罪部分判無罪,以上2案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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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