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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戶自拆變強拆 北市府都發局烏龍函送違建戶

北市士林區李姓女子因頂樓違建連續遭市府都發局建管處查報違建,遭認定第1次是強制拆除,再次重新搭建,依違反《建築法》,可處罰有期徒刑1年以下,遭都發局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但李女喊冤,第1次是自行拆除,不是強制拆除,經檢察官調查,發現原來是建管處資訊人員不小心勾選錯誤,害民眾差一點被起訴,還好調查過後還給民眾清白。

住在士林區天母西路13巷的李女,前年4月14日,遭檢舉頂樓搭建遮雨棚等違建,12月5日自行拆除後,不到1個月,又被發現有違規情形,都發局因而認定重新搭建違建,依《建築法》第95條,再次違規可處罰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以下罰金。

李女遭函送法辦後辯稱,違建是自行雇工拆除,並非強制拆除,檢察官因而傳喚建管處呂姓小隊長,證稱電腦系統有勾選「自行拆除」、「強制拆除」2項,因為繕打人員,不小心勾選錯誤,才會害李女差一點被起訴,還好及時發現,李女並無違反建築法。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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