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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爆管案認定「遴選瑕疵」 台大教授:那就請教育部面臨法律挑戰

延燒近4個月的台大校長人事案,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訂下「本周五做決定」的最後期限,不過26日卻有網路媒體報導指出,教育部將以「遴選瑕疵」為由駁回管中閔人事案。對此台大教授表示「請教育部事務官三思」,法律上管中閔是當選人毫無疑義,如果硬要認定此事違法,那就請教育部面臨法律挑戰。

網路媒體《上報》26日凌晨報導,指政院高層透露,相關部門釐清台大遴選過程的諸多爭議及適法性之後認為,台大校長遴選過程出現重大瑕疵卻未補正,其中最重大行政違失就是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是台哥大董事,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3條的迴避事項,教育部不會同意此一違法的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因此不會發聘書給管中閔。

不過人在香港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發言人對此回應,遴委會1月31日再次召開的第5次校長遴選委員會「討論事項二」,已經提及:管中閔與蔡明興委員並未有《台大遴委會作業細則》排除的相關身分(配偶、三等親、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且辦理遴選至今並未有候選人向遴委會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明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此無從議決是否應解除蔡明興職務。何況《行政程序法》雖設有迴避規定,但《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迴避規定,這是經法務部100年7月4日函復教育部在案,而台大遴委會作業細則就是根據這條辦法訂定。

「我不相信教育部事務官會為了管案賠上自己的公務員生涯!」不願具名的台大教授表示,雖說動用到《行政程序法》卡管才不會燒到吳部長自己,但真的有疑義,教育部要三思;他並表示反正周五就公布,不管是認定管中閔或是遴委會違法,教育部都要面臨法律挑戰。

這位教授表示,法律上管中閔就是當選人,遴選程序也沒有問題;他奉勸教育部的事務官要想清楚,公務人員要依法行政,否則就是瀆職,他如果是教育部事務官一定要寫個聲明自保。「而且這可沒辦法損害賠償,因為你損害的是別人的名聲,該陳述沒有陳述。」退一萬步講,教育部之前宣布要更改遴選辦法,那也是下一任的事情。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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