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議長邱奕勝被控詐領公款 高院更一審判無罪
桃園市議長邱奕勝遭檢方指控,2004年他擔任副議長期間,指示助理曹君萍蒐集不實發票及收據,詐領公款72萬多元,一審將邱男、曹女各判刑8年、3年8月,但高院更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邱男犯罪,將他改判無罪,曹女改判1年8月及4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邱男從2002年3月1日擔任議長,而約僱人員曹女則派任到他辦公室,負責他的行程、文書、交辦事項及相關費用的請領核銷,甚至持有副議長的職章獲機要祕書授權自行蓋章,她認有機可趁,即蒐集她個人或家人消費的發票偽造公款支出。
曹女假稱受到副議長邱奕勝的指示,在2004年到2006年間填寫不實的物品採購申請單送核,將不實的發票及收據貼於憑證用紙上,並虛構的便箋或餐敘人員名單,再蓋上副議長的職章,交送會計室請領公款,以此方式詐得72萬6994元。
桃園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邱、曹各判刑8年、3年8月,但高院更一審認為,曹女指控受到邱男指示,但她的自白前後不一且有多處瑕疵,檢方又沒有提出其他證據佐證犯罪,因此將邱男改判無罪。
曹女高院更一審認為她不具公務員身分,與邱男也沒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改依一般詐欺罪論處,考量本案繫屬法院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後將曹女依連續詐欺罪判刑1年8月,另判處4月部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