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愛滋女來台賣淫 嫖客愛妳在心口難開
警方日前查獲泰籍艾莉絲女子來台從事賣淫,經衛福部疾病管制局確定為愛滋陽性,但該女自去年10月至今,已陸續來台數次,賣淫地點遍及南北,衛生局擔心已有不少嫖客被傳染。
隨著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網路交友盛行,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異性或同性已不再是難事,通過聊天的通訊訊息即可讓原本不認識的兩人相約見面,相談甚歡之後甚至發生一夜情。然而,真的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了嗎?倘若知道自己患有愛滋病,在未告知對方的狀況下,也可以與對方進行性行為嗎?或者,是不是只要有告知對方就可以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呢?
●法界觀點
依照現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可知,構成該罪的要件有二:第一、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卻隱瞞此事。第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所謂「感染」就是指血液篩檢結果為HIV陽性。又什麼才是「危險性行為」呢?依照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換言之,就是指不帶套的性行為。雖然法律上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但基於保護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因此要求HIV感染者必須事先將已感染之事實告知欲與其進行性行為之他人,且要求為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以達到保護他人之目的。因此,如果明知自己已感染HIV,卻仍在網路上相約網友見面,並且在隱瞞對方的情況下進行不帶套之性行為,即有可能該當上揭罪責。
且該條例第21條第3項k亦處罰未遂犯,所以即便與對方為性行為後,對方並未因此感染HIV,依然會論以刑責,所以不要誤以為只要對方沒有感染HIV病毒,就可以恣意的從事危險性行為。再者,雖然有些病患有按時接受雞尾酒療法,甚至可將病毒量控制在極低極低的數量,然現今醫學上,尚無法百分之百排除傳染予他人之可能性。因此,若隱瞞他人而進行不帶套的性行為,仍有可能構成該罪責。
美好的性關係固然令人歡愉,但仍需重視安全。患有愛滋病或已感染HIV者,要注意不能在隱瞞對方的情況下,進行不帶套的危險性行為,而讓對方處於受感染之風險,否則,損人不利己,會觸犯法網喔!
(本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雯璣提供)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