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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教部拔管公文是行政指導 阻擋台大提出行政救濟

教育部昨日回函台大,再度要求重啟校長遴選程序,「拔管」態度依舊堅定,對此台大校方雖回應,難以避免走上行政救濟管道,但法界人士認為校方此舉無用,即在於教育部認定發函給台大的公文是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不具法律效應,如此便能阻擋掉台大提出行政救濟,從而無法提告教育部。

台大財金系講座教授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迄今已逾4個月,教育部始終不發布校長聘書,還在24日再度發函給台大,要求重啟校長遴選,對此台大雖各方研議法律行動,並且台大校方也回應,不排除走上行政救濟的管道,但一名擔任台大自主聯盟顧問律師表示,提行政救濟根本沒用。

該名律師分析,教育部長吳茂昆上任後,隨即在4月27日晚間發布公文,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而公文非屬於「行政處分」,教育部更稱公文是「行政指導」,因此對外不具備法律效果,更缺乏主管機關的法律授權,只是要求台大重啟遴選,因此台大無從提出行政救濟。

至於教育部多次對外強調,駁回台大校長遴選案,在於以主管機關的角度進行適法性監督,但台大在遴選校長過程中,已指派3名代表加入遴選委員會,及代表教育部已在遴選階段,做到適法性監督的權責,而依照《大學法》的規定,基於大學自治的立場,教育部不能在公立大學遴選出校長後,再做准否的判斷,教育部對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出爐後,只能做出聘用的行政處分,如果不聘任,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並無不法,教育部無權讓行政處分失去效力,因此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教育部已逾越法治的權限。

至於教育部為何強調,公文是行政指導,不是行政處分,該名律師說,可見教育部法制處已有討論過,目的在於擋掉台大提出行政救濟,教育部自己也沒有涉及違法的可能。

不過,他強調,台大自己擁有校長的決定權,是否能讓管校長上任,取決於台大自身的決定,換言之,台大校方可自行研擬方式,先讓管上任,「反正台灣社會就是,誰敢硬幹,誰就贏!」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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