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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亮刀架人遭砍傷請求賠償 判賠7萬

鄭姓男子遭陳男持棍棒打傷,懷恨在心找廖及余2名友人前往理論,陳男也找賴姓友人到場,賴攜帶西瓜刀,在衝突中拔刀抵住對方廖男脖子,鄭見狀奪刀反擊揮砍賴男致傷,賴男請求民事賠償百萬元。台中地院民事庭認為,賴男攜刀、亮刀架人脖子等行為須付2成比例責任,判鄭男應賠合理賠償金額的8成,金額為7萬2000多元。

判決書指出,鄭男在105年10月間在中市大誠街與光復路口的福德祠,遭陳男持棍棒毆打因而懷恨在心,到醫院驗傷途中,遇到廖男及余男,3人一起返回現場要找陳男理論。

陳男通知賴姓友人到場,賴男攜帶西瓜刀前往,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即拔出西瓜刀架在對方陣營廖男脖子。鄭男見狀衝上奪刀,朝男頭部揮砍3下,導致賴男的頭部、手臂遭砍割傷。台中地院依傷害罪判鄭男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賴男再提民事賠償,請求醫療、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00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庭審酌醫療總費用、住院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認為請求賠償的數額在9萬零207元範圍內有理,但審酌整起事件,賴男攜刀前往,又持刀架在廖男脖子等情狀,兩造糾紛發生原因、傷害輕重等情狀,原告賴男應付2成比例責任、鄭男付8成比例責任,而判鄭男賠償7萬2166元。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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