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在陽明山興建七七行館,檢方調查時發現前國有財產局局長洪寶川,指示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製作假的電話紀錄,以地上有建築物並出售土地,2005年11月,國產局以4543萬將土地售予劉等人,士林地院宣判,洪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二罪,判決有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張、廖分別判決5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洪開庭時不認罪,聲稱自己沒有這麼大權力,否認因時任立委劉政鴻關係,才通過劉政池的申請購地案。而判決指出,劉政池在1998年間,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先進行分割,並土地上並無建物,陽管處自然無從核發建物證明,但為了七七行館開發案,劉向洪陳情,而張、劉等人受指示製作假的「電話請示紀錄表」,改為有合法建物在土地上方。
張、廖二人作證指出,受洪寶川指示,且洪當時擔任局長,對於案件具有核准的權利,經由不知情的承辦人,讓劉以4543萬元購得土地。
判決指出,洪等人所為,傷害國家公園管制區內土地管理及自然資源,且被告3人自始否認圖利犯行,並無任何悔悟之心,因而判決有期徒刑6年以及5年4月。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