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游姓男子3年前因釣魚拋竿與鍾姓男子起爭執,離開後他憤而持槍朝鍾男所駕駛的小客車射擊,但未射中鍾男,一審認為只構成恐嚇罪判刑10月,但二審改認定游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5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2015年12月25日晚上8點,游男在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防波提處釣魚,他因拋竿問題與同在旁邊釣魚的鍾男起爭執後,他先開車離開,隨後帶著一把改造手槍騎機車前來,恐嚇鍾男「不要讓我碰到,不然讓你死」,然後對空鳴槍後離開。
之後,游男不滿鍾男開車離開超越他騎車的機車,在對方駕車迴轉時,持槍朝鍾的小客車射擊,子彈未打中後,他又不斷地朝汽車駕駛座方向射擊,共對汽車開槍3次,但未擊中鍾男,只造成汽車的引擎蓋脫漆凹陷,案發後警方據報循線逮獲游男。
屏東地院依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將游男判刑3年2月(他上訴二審後撤回已確定),他朝鍾的汽車連開3槍部分,法官認定只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考量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對原諒,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0月。
高雄高分院認為,游男近距離持改造手槍朝鍾男駕駛的汽車駕駛座方向射擊,依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客觀上可預見死亡結果的高度可能,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將他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