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婚協議未辦登記離婚無效24年後妻訴離成功
劉姓計程車因性侵案,3年前假釋出獄後,竟提告已「離婚」分居20多年的林姓前妻,主張雙方只簽離婚協議,未辦離婚登記,婚姻關係還在,法官認為劉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是有理由,但林女訴訟中反提離婚訴訟。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2人分居超過24年,且劉因性侵案被判刑,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考,判准兩人離婚。
劉姓計程車司機愛慕咖啡座女服務員,遭拒後竟載往中部性侵對方,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年6月確定,劉2015年假釋出獄後,隨即向林姓前妻,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劉主張,他們在1992年12月24日,在台北辦婚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隔年6月雙方雖簽署協議離婚書,但他並無離婚真意,且也沒有辦離婚登記,不符法定要件,兩造婚姻關係仍存在,依法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
早已再婚的林女,無端被前夫提告要求確認婚姻係存在,非常不以為然,她反控劉當年婚後不務正業、沉迷賭博,甚至要錢花用,才會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簽署離婚協議書,自此分居24年;且前夫犯下性侵案後,婚姻早無法維持,反訴請求裁判離婚。
北院法官審理認為,雙方當年確實未辦離婚登記,劉訴請婚姻係存在是有理由,但雙方分居超過24年,依林女所述情況,以常情審酌,一般民眾若面臨配偶犯下性侵案,都不願再維持婚姻,可見婚姻已生破綻,且男方長時間入獄,是夫妻間無法共同生活的主因,可歸責程度較高,判准離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