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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壢代表會副主席夫婦索賄千萬 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前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周秀玲夫婦7年前以協助計畫道路拓寬為由,向黃姓建商索賄千萬元並借款300萬元,桃園地院判他們無罪,高院認定2人犯行明確,考量市公所最後並未徵收計畫道路,經減刑後依貪汙罪將劉、周各判刑4年、3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2009年間購入中壢華勛地區的土地想要興建房屋,但因無大型聯外道路,黃男希望中壢市公所能徵收、興闢華勛計畫道路,於是透過友人介紹找上劉威德夫婦,黃男承諾給付1000萬元作為報酬,由劉男利用職權完成計畫道路的興建。

隔年周女向黃男借款300萬元作為劉的競選經費,但因華勛計畫道路徵收尚未完成,黃男恐周女拒不返還借款,於是簽下借據內容將1000萬的期約賂款以「勞務費」代稱,最後中壢市公所認為無必要沒有徵收土地開闢計畫道路,黃男於是出售土地,周女未還款。

桃園地院判劉、周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300萬元借款雖非賄款,但劉、周確實與黃男曾以1000萬元達成期約賄賂的對價關係,考量他們犯後否認犯行,但與黃男簽署協議書願分期清償債務等態度,將劉、周各判刑4年、3年10月。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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