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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被打殺死仇家 莽男求減刑法官仍判14年半

新北市黃姓男子去年二度遭到蔡姓男子毆打,他備感受辱於是持刀殺死對方,新北地院依殺人罪將黃男判刑14年6月,他提上訴辯稱沒有殺人故意,主張「緊急避難」求減刑,但高院不採信,認為他的犯行不足以引人同情,仍將他判刑14年6月。全案可上訴。

54歲的黃姓男子去年7月在新北市三重區信義公園因不明原因被蔡男毆打,他因提告傷害罪,2個月後又在同一地點遭蔡男毆打,他覺得相當沒有面子,決意尋仇報復,於是購買水果刀後,率爾持刀刺蔡的左大腿及左腰背部的身體重要部位。

黃男殺人過程中,蔡男不斷反抗但他仍不鬆手,最後造成蔡男因銳創穿刺併左腰及左股動靜脈致命傷,凝血功能不良,他見狀未施以救助立即逃離現場,蔡男最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新北地院考量黃男漠視法律秩序及人命價值,造成蔡男的家庭破碎,且未與蔡的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惡性實屬重大,依殺人罪判刑14年6月;黃男不服提上訴,並主張他沒有殺人故意,且是避難過當請求法官依法減輕其刑。

高院認定黃的犯行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且他的犯罪在客觀上沒有引起一般同情的特殊原因及環境,難認有何顯可憫恕及酌減刑處的特殊事由,因此駁回上訴,將他判刑14年6月確定。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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