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菲傭判刑確定 前立委馮滬祥聲請再審被駁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13年前性侵家中菲律賓籍女看護,最高法院去年依強制性交罪判馮有期徒刑3年4月徒刑確定,馮入監短暫服刑今年初獲准保外就醫後,不甘被指是性侵犯,針對判決聲請最高院的定讞再審,最高院認為馮聲請對象錯誤,今(30)日駁回馮的聲請。

69歲的馮滬祥,被控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趁農曆春節家人外出,在家性侵菲籍女看護得逞,案經被害人聯繫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報案後,被害人私處驗出馮的精液,訴訟期間被害人返回菲律賓,法院開庭時,被害人經越洋視訊,一度聲稱未遭性侵,全案因此纏訟經年。

直到去年最高法院更審審結,駁回馮的上訴,維持高院更六審認定,指被害人翻供不可信,馮確實涉及性侵,因全案纏訟超過8年,前依《速審法》酌減刑度,判馮3年4月徒刑定讞。

去年10月26日馮到台北監獄服刑,因獄方採納醫師建議,陳報矯正署指曾經腦中風、頸動脈裝置支架,還有總膽管腫瘤等舊疾的馮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今年1月18日准許保外就醫。

馮保外就醫出監後,仍堅持清白,馮委任律師對最高院駁回他上訴的定讞判決聲請再審,最高院審理後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的原審法院管轄,若判決是在第三審定讞,除非審理該案的第三審法官,有刑訴法420條所定「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等情形,否則再審案應由二審審理。

最高法院認為審理馮的上訴案法官,並沒有刑訴法426條情形,馮向最高院聲請再審對象錯誤、於法不合,裁定駁其聲請定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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