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姓男子性侵一名女子後,強迫對方交出提款卡拿去盜領,還不放過被害人,竟將他性侵對方的性愛過程拍下,將畫面傳給被害女子男友;被害人男友要報警,林竟囂張騎車要載著被害人去找她男友報復,逼得被害人只好跳車報警,不要再受侵害。案經台北地院審結,法官依強制性交等罪,判林4年6月徒刑,及得易科罰金刑1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2014年12月16日在台北市租屋處與被害人發生爭執,2度毆打對方後性侵得逞,事後再逼迫被害人說出提款卡密碼,委託友人盜領被害人10萬元。
沒想到,林還不放手,利用他性侵被害女子的機會,拍下過程,然後用自己、被害人的手機門號,以寄送簡訊等方式向被害人男友聲稱已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妳女友選擇跟我在一起,你以後不要再跟她聯絡了」等,另傳送用手機拍攝的性行為照片給被害人男友觀看,要破壞被害人與男友的感情。
幸好被害女子的男友察覺有異,沒讓林男得逞,他聯絡被害人家人通報警方處理,林得知相當憤怒,要求被害人說出男友住家在那,被害人假意答應帶同前往,利用林騎機車載她的機會,車行至台北市萬大路時,發現有警方巡邏車經過,馬上跳車向警方求救,讓林男的惡行被揭發送辦。
案經北院審結,林男共觸犯2個強制性交罪、1個強制罪、1個盜領財物罪及1個偽造文書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刑訂應執行4年判,可易科罰金刑為1年,可易科罰金共36萬元。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