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本渝代言新歡縮得妙 天良公司違約使用肖像判賠71萬

張本渝代言新歡縮得妙 天良公司違約使用肖像判賠71萬

藝人張本渝曾代言天良生物科技的新歡系列產品,結束代言後又遭侵害肖像權,求償500萬,法官判決天良公司須賠償71萬。(報系資料照)

藝人張本渝(本名張本瑜)曾代言天良生物科技公司的新歡系列產品,雙方期滿後沒有續約。但張卻在結束後4年,發現購物網、公車站牌燈箱廣告,仍出現她的肖像出現在「新歡縮得妙」產品廣告,一狀告上法院,求償500萬,法官依之前續約的價碼,加上精神慰撫金,判決天良需賠償71萬。

張本渝在2007年開始代言,持續到2011年,產品包括天良公司出產的新歡系列,包括縮得妙、潔膚露、私密噴劑等,都會印上張的代言照片,結束代言後,張曾發現天良持續使用她的肖像,雙方商談後,約定不再使用張的照片。

但張卻在2015年發現在各大購物網、台中公車站牌燈箱廣告,仍出現她的照片,求償代言費200萬,以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共計500萬。

天良公司辯稱,新歡系列的照片,是廣告上沿用之前的宣傳內容,遺漏並未撤除,而各大購物網站則是網路抓圖張貼,並非天良公司所為。

法官認為,張依照之前的代言合約,如果續約的話每年6萬元,天良使用的3年半,判賠21萬,另外,精神慰撫金判決50萬,總計71萬,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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