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祭出科技監控防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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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未來將設科技監控,防範罪犯脫逃。(本報系資料照)

要犯逃亡案件層出不窮,司法院通過修法採用偵審執行3階段防逃,對於停止羈押的被告,法官可以要求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不得處分特定財產,防止被告逃亡海外;此外,宣判時被告須到庭,重罪犯不到庭聆判,法官得拘提或限制住居。

司法院院會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聲請羈押時或法院審理階段,法官認為被告沒有羈押必要,可以命令其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且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也可令其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等。

此外,目前大多數案件宣判時,許多被告都選擇不到庭宣判,被判重罪者得知判決結果趁機落跑,為改變現今司法實務狀況,司法院也修法明定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有到庭聽判的義務,且對於宣判一定重罪的被告,法院應考量適當替代措施防止被告逃亡。

如果,被告在宣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仍宣告重罪的案件,法官應逕予拘提並限制住居,以防止被告在獲知重刑之判決後逃匿規避刑責;判刑定讞執行部分,此次修法授權檢察官在必要時,在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避免被告趁隙逃亡。

司法院修法也明定,被告遭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也得不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此外,審判中沒有律師的被告,在必要限度內,法院也須給予卷證獲知權。

至於「數度數關」羈押抗告爭議,司法院也修改抗告制度,避免上下級審間之見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銷發回,致案件久懸不決,抗告法院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但未經傳喚被告答辯者,不得對其為不利益變更之裁定。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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