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婚釋憲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後,釋憲案前一對女同志伴侶方敏、林于立(糖糖)提出的同婚登記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的處分,但同時駁回同性伴侶要求立即登記結婚的訴求。全案可上訴。
本案是同婚釋憲出爐後,第一件辯結的同性結婚登記案。2人的委任律師許秀雯認為,本起判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呼籲台北市政府應馬上接受同婚登記,切勿延宕,讓同志也能享有我國法律保障的498項配偶專屬權利。
協助本案的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等人主張,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理由,是依民法及相關函釋,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但大法官會議已宣告違憲,不能再作為禁止或拒絕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的依據。
律師團認為,釋字748號解釋已宣示現行民法婚姻章保障同婚,所以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而所謂「2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求法官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被告的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則說,依內政部的函示,目前法制化尚未完成,戶政機關就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同婚登記,但可先註記同性伴侶。
今年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沒有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屬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從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