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棄置廢石綿瓦 恐遭罰1500萬元

新竹縣寶山鄉一處空地遭非法棄置營建廢棄物,經民眾檢舉後,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與新竹地檢署等單位埋伏查緝,查獲2名嫌疑人正進行非法棄置及掩埋營建廢棄物,其中廢石綿瓦屬環保署公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將面臨最重5年刑責,並得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

由於嫌疑人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相關規定,已由保七總隊進行警訊筆錄,並移送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表示,石綿為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歸類為1級人類致癌物質,為有效降低民眾暴露風險,環保署早於民國78年5月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石綿為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並逐年限縮石綿使用用途,目前除了用於剎車來令片製造,可使用至107年1月1日外,其餘用途均已禁止。

為維護民眾健康,環保署呼籲民眾有石綿建材拆除需求時,應依據內政部《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委託合法營造業或拆除業者拆除處理,拆除業者應遵守該規範,設置拆除石綿的完善防塵措施,施工人員應穿戴防護裝備,以避免拆除時石綿飛散,導致民眾吸入飛散石綿影響健康。

環保署呼籲,拆除後廢石綿瓦應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進行後續清理,可連結至環保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網查詢,切勿為了省錢委託非法業者清理,否則將依法開罰。地主或房東切勿貪小便宜,要慎選確認租賃對象,避免被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官司纏身。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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