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為死囚,最終獲無罪定讞的徐自強坐冤獄,感嘆不能陪伴兒子成長,並說入獄16年「生不如死」,所受的苦沒人能夠了解,聲請刑事補償金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徐自強在無罪判決確定前,羈押 5624 日,9日裁准補償2812 萬元,打破刑事補償金非執行死刑的最高額紀錄。
徐自強被控22年前共同擄走富商勒贖並殺死被害人,經9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判決、5次非常上訴,還有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在2015年9月更九審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徐自強今年7月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以被羈押5628天,一天請求補償最高額的5000元計算,聲請補償2814萬元。
徐自強被控涉及建商黃春樹綁架殺害案,歷經9次判死刑坐牢16年,獲判無罪,再獲判賠2812萬元。資料照片。中央社記者鄭傑文攝 高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羈押是將人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在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人身自由的喪失,不但造成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影響也很重大,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
徐自強在羈押前有正常工作、經濟狀況穩定;受羈押時26 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家有妻小,兒子甫就讀小學,他因受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更因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獲釋時已 43 歲,長達近 16 年羈押,已耗去人生最精華部分。歷時 20 年訴訟煎熬,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損害、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認定以每日補償最高的 5000 元為適當。
合議庭認為,徐自強自1996 年 6 月 24 日起至2012年 5 月 18 日,共羈押5808 日,扣除他涉及賭博案執行184 日,扣除後徐因本案共羈押5624 日,應補償2812萬元。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