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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未成年少女「被分手」 男恐嚇散播裸照判刑4年

高雄一名蘇姓保全,從網路交友軟體認識15歲未成年少女,進而交往同居,沒想到戀情被少女父母發現,要求分手,並驗傷提告性侵;事後蘇不滿「被分手」,寄裸照、傳LINE恐嚇威脅少女全家,恫嚇要散布少女上網援交,橋頭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恐嚇及成年人對未滿16歲少年恐嚇等3罪,合併判4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姓103年11月在微信交友,認識未滿16歲的高一女學生,兩人迅速發展戀情,少女多次在外過夜,直到104年元旦少女好幾天沒回家,父母察覺不對勁,透過女兒同學幫忙找人,才知女兒與蘇男同居。

少女父母反對兩人交往,勸誡蘇男不該找未成年少女交往,要求分手,並帶女兒到醫院驗傷提告性侵,未料蘇男竟回嗆「要告就去告」,還傳裸照、LINE威脅女學生不能分手,否則就要公開少女私生活,讓她「紅一下」、「讓大家知道你多騷」。

法官審理認為,蘇男在少女父母提告時,不但未積極澄清,只回一句要告就告,顯然默認跟未滿16歲少女性交行為,並算出蘇男與少女同居期間發生性關係多達13次。

分手後,蘇男傳簡訊騷擾少女,威脅要對少女父母不利,以致少女全家身心受創,內心產生極大陰影,痛斥蘇男犯罪手段惡劣,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13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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