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江姓男子因家暴被發布保護令,不得妻子實施身體及精神侵害,他竟在前年在飲料摻入安眠藥,迷昏妻子後性侵,2人最後也離婚收場;最高法院考量江男與前妻以50萬元達成調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處3年徒刑定讞。
42歲的江男因為對妻子施暴,遭妻子向法院聲請核發家暴保護令獲准,前年9月18日晚上他將安眠藥及安寧藥放入其購買的比菲多飲料內,將飲料放在妻子化妝台上後,即行離去,妻子誤以為該飲料是供她飲用因此誤喝。
江的妻子隨後感到頭暈目眩,身體虛弱無力躺在床上,江男要求性行為,但對方表示不願意,他明知保護令禁止他與妻子接觸,竟違反禁令與她的意願,強行對她進行性交行為,妻子隨後提告,法院也判2人離婚確定。
刑事部分,高院認為夫妻間理應相互尊重彼此性自主自由,但江男未能疼惜妻子,竟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違反妻子意願加以性侵,造成妻子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