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姓女子於去年底,向主官透露將在年後離職,沒想到,年終獎金竟然飛了!事後,公司雖補給了2萬多元,但李女認為仍少給獎金,提起訴訟要求補足。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表示,公司公告過發放標準,資方應遵守規定,判須補足1萬4千元獎金,全案可上訴。
據《自由》報導,曾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李姓前作業員指控,希望能多陪伴子女,且已無法忍受每日長時間加班,才向主官透露將在年後離職。怎料,發放年終獎金時卻獨漏她一人,她經過爭取,卻只獲得2萬4千餘元,依照當年公司公布的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李女加班總時數為607小時,加班率高達88.48%,應該能獲得3萬8千餘元獎金,認為公司須補足。
公司反駁,聲稱年終獎金非法定工資,不能僅憑加班率判斷獎金多寡,還須評估員工整體表現。公司還表示,李女綜合考評偏低,她應該反省自己是否應決定離職,而導致工作態度不佳,發給的金額合理,絕沒少給。
法官認為,如果雇主決定發放年終獎金,且已通函或公告揭示發放標準,當然成為勞動契約一部分,對勞資雙方皆有拘束力。經調查發現,電子公司坦承有給年終,等於認同李女綜合考評良好,依獎金發放基準,雇主確實少給。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