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森電視董事長范瑞穎、副董事長殷尚龍及董事唐子明等3人,被監察人謝長仲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未經董事會同意,擅將東森電視的財務等業務秘密外洩,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背信罪,由於雙方達成和解撤告,北檢將范瑞穎等3人處分不起訴。
這件案子發生在東森電視賣給台灣數位光訊科技(台數科)之前,東森電視監察人謝長仲向檢方提告,認為范瑞穎、殷尚龍及唐子明是東森電視的董事,對公司都有忠實執行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為協助凱雷集團將持有東森電視的股票出售給台數科,竟洩露財務營收等營業秘密給具有競業關係的台數科,損害公司利益。
東森電視在檢方偵查中曾聲明,東森各項營業資訊並無被任何人違法揭露,另外東森與主要股東針對各自義務遵守有清楚約定,依相關約定,東森各主要股東及代表各該法人股東董事,就本公司各項營業及財務資訊揭露,均已遵守各主要股東與公司的約定,並無任何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
之後雙方達成和解,代表遠富國際擔任東森電視監察人的謝長仲撤告,檢方於是將范瑞穎等3人不起訴處分。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