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鄧姓男子前年約心儀女子到KTV唱歌,後來因細故發生爭吵,他竟在KTV門口強脫她的上衣及裙子,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員警據報到場,他還怒罵髒話;最高法院認定鄧男行為惡劣,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囚10月,侮辱公務員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30歲的鄧男在前年6月30日凌晨,邀約22歲女子與其20歲妹妹到桃園區一家KTV唱歌,因為他又邀了另名男子到場,引發女子不滿,雙方爆發口角衝突,她負氣離開,鄧在電梯內與她發生爭執,步出大門後,他怒不可遏竟展開暴力攻擊。
鄧男竟以右手勒住女子脖子,拉扯其頭髮施行到附近花圃,然後不顧對方掙扎、制止,掀開她的上衣,伸手撫摸她的胸部,接著又強脫她的裙子撫摸私處,員警據報到場後,他又口出穢言,侮辱員警。
鄧男辯稱,當天酒醉情緒失控且極度盛怒,在此情況下應無基於滿足性慾目的而為猥褻行為的可能,且事發地點在人來人的大馬路,又有被害人的妹妹在場,他不可能故意強制猥褻。
高院不採信鄧男辯詞,佐以相關證據認定他的犯行罪證明確,考量他態度囂張且行為惡劣,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其宥恕,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0月,侮辱公務員判刑3月、此部分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