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姓被告1990年間潛入民宅偷竊,見屋內只有被害人及未滿1歲嬰孩,除了持刀要脅被害人把財務交出來外,還以孩子性命恐嚇要求被害人為其口交,警方雖採得黃的精液DNA,但直到10多年後警為又偷竊的黃建DNA檔,經比對才發現懸案係他所為,被依強盜強制性交判13年半。
黃姓被告經雲林地院審理後,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13年;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經減為3月。
判決書指出,黃姓被告1990年年7月間,開車經過雲林縣林內鄉某處新住宅區,想要進去偷東西。但他進去屋子裡後,看見房內有被害女子跟她未滿1歲的小孩在房間內睡覺,心想偷東西一定會被發現,於是改成用強盜的方式,持所攜帶之水果刀威脅被害人交出身上金飾與現金。之後,再威脅被害人幫他口交直到射精,離開前還恐嚇被害人不可以把這件事情告訴別人。
判決書表示,警方在事情發生後趕到現場,被告雖然已經離開,但警方有採到被告遺留在房內的精液,送去警局作DNA鑑定並建檔,然而始終未能找到被告。直到事發10多年後,被告因為又犯了2起竊盜案,警方於是對被告採集口腔黏膜送去警局作DNA鑑定,經比對二者相符,才順利破案。
合議庭認為,被告持水果刀以要對嬰兒不利之言詞脅迫被害人,使被害人在極度恐懼下遭到強盜及強制性交,行為非常可惡,而且被害女子當時只有20歲,正值人生黃金時期,前途一片光明,卻遭到被告如此對待,在事情發生以後精神狀態很不穩定,除了搬家外,還罹患重度憂鬱症,多次自殺沒有成功,心理受創嚴重,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其次被告也沒有賠償被害人的舉動。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