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市男子黃俊華前年因不滿馬姓女友提分手,竟其住處等候,對剛下班返家的馬女潑汽油縱火將她活活燒死,檢方起訴求處死刑,歷審認為黃男惡性未達罪無可逭,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檢未上訴但黃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因不滿馬女在前年11月15日左右,搬離2人同居處所,隨後提出分手,並且拒絕與他復合,黃懷疑馬女另結新歡,因而心生怨恨,在此忿恨情緒下,他在同年同月29日下午,先前往加油站買汽油裝入紅色垃圾桶,徒步走到馬女的住處外等候。
當天晚上黃男看到馬女下班返家,立即持著裝滿汽油的桶子衝上前,朝她與機車潑灑,並以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將著火的紙團朝機車丟擲,致馬女瞬間遭烈火著吻,導致她的頭、胸、腹、背及四肢等達3至4度約90%燒傷,肺部吸入性灼傷,隔日上午宣告不治。
歷審將黃男判處無期徒刑,檢方放棄上訴,黃男上訴辯稱只是要潑灑汽油嚇唬馬女,並沒有殺人犯意求法官輕判,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依卷證資料顯示,黃男預謀殺人且有犯意,原審認定他觸犯殺人及放火等罪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指出,由於檢方罕見未上訴求處死刑,只對於黃男求輕判部分進行考量,合議庭認為黃男犯罪情節重大,未獲死者家屬諒解,也沒有賠償死者家屬,犯後態度非佳,但考量他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且因一時失去理知犯下殺人犯行,將黃男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