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36刀砍死好友 犯後無悔意二審仍判死刑

49歲、彰化社頭男子陳世峰,2年前與好友蕭國良酒後起衝突,持刀砍殺對方36刀致死案。案發後陳男否認犯行,一審依殺人罪判死刑;案件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手段兇殘、且無悔意,仍維持死刑判決。

判決書指出,有竊盜、毒品前科男子陳世峰,與死者蕭國良原為好友,2015年11月8日傍晚6時許,2人一同在彰化縣社頭鄉老人會館外涼亭處飲酒,過程中兩人因起口角而各自回家;到了晚間7時許,陳男又到蕭男住所,持刀砍殺蕭國良後返家。

直到隔天,死者母親去查看,才發現兒子倒臥在血泊中,檢方相驗其頭15刀、左手10刀、右手6刀、左膝2刀、右膝2刀及左胸1刀,共計被砍36刀,致重傷流血過多致休克死亡。

陳男砍殺好友過程中,左手虎口及大拇指處也受利刃傷,隔天上午還到附近診所就醫縫合傷口;當晚又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又駕車自撞橋墩出車禍,遭檢警循線查獲。

陳男到案後否認殺人,辯稱他沒去過蕭家,手傷是事發前工作時弄傷的,他和蕭男是朋友,不會殺他,但也不知道是誰殺的。

但檢警從死者陳屍處所房間外台階往外延伸,自台階前廊道、房間右前方廊道、草地通道,發現多處疑似血跡及印痕,經採證送請鑑定結果,研判是死者和被告DNA的混合型;又現場鞋印斑跡、鞋印上血跡、沿路疑似血跡,均檢出與陳男DNA型別相符。最後陳男拖鞋,與案發現場所留拓印紋痕相同,證明案發現場鞋印,確實是陳男所留無誤。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陳男殺朋友,造成被害人家屬身心受創、家庭破碎,被害人家屬希望法院可以判處被告死刑,一審也認為他已無教化之可能,權衡公平正義理念,回應社會公義需求,陳男已罪無可赦,求其生而不得;一、二審均判死刑,全案還可再上訴

(中時)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