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姓男子不滿于姓友人欠債20餘萬元避不見面,去年8月凌晨,持槍跑到于男在酒吧擔任少爺的鍾姓朋友要債,因與對方口角衝突,憤而開槍,所幸卡彈未擊發,高雄地院依槍砲罪判劉男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去年8月10日凌晨近4時,高巿警新興分局自強所獲報新田路酒吧有人持槍鬧事,到場時28歲劉男已被店家服務生制伏。了解後發現,原來劉男要向于姓男子討債,因找不到人,所以才到酒吧找鍾姓少爺幫忙連絡于男出面。
雄院法官認為,槍枝、子彈均為管制物品,我國亦禁止私人擁槍,劉男僅因討債不順,為恐嚇鍾男而非法持有,已對他人性命、社會治安構成威脅,他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審酌犯罪動機,依槍砲罪判刑。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