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境外取證有無證據力?最高法院將作成決議

跨國詐騙案被害人不在台灣且無法到台接受法院審理,會不會因此讓詐欺犯獲判無罪?蔡姓男子以破解電子郵件方式詐騙加拿大女子34萬加幣,因被害人無法來台作證,一審判蔡男無罪,高院則以跨國視訊進行取證,但這樣的證據有無證據力,最高法院將作成決議。

這起跨國詐騙案,蔡男與陳姓男子(通緝中)在2014年3月12日以不詳手法破解加拿大一家公司執行長的電子郵件帳戶,再假冒該執行長名義發出電郵給女性財務經理,指示她將其公司銀行內的加幣34萬元轉到人頭帳號內,讓她誤信將公司的錢轉出。

蔡男等人以此方式詐騙得手34萬元加幣(台幣約900萬元),加拿大籍女性財務經理向當地警方報案,加國警方也將警詢筆錄交給台灣司法機構,台灣檢方訊後將蔡男等人起訴,台北地院審理過程中,曾傳喚她來台作證,但她因故無法前往。

北院將蔡男等人都判處無罪,檢不服提上訴,並聲請跨國視訊訊問該名加國被害人,由於台灣與加國並無邦交,彼此也沒有司法互助協定,高院於是透過外交部與加國溝通,加國也首次無條件答應讓證人以遠距訊問的方式,讓台灣法官進行訊問。

不過,由於加國與台灣有時差問題,再加上加國對於保密的要求,經克服軟體與硬體設備問題後,高院法官終於完成遠距離訊問,但境外取證可否有證據力,因此作為證據將被告判處有罪則成為另一項法律爭議,有法官認為境外取證不能作為證據。

由於台灣尚未對境外取證進行立法,但如果認定被害人、證人及被告在境外的陳述都沒有證據力,台灣將淪為黑金的洗錢王國,由於事關重大治安問題,彌補修法及立法的空窗,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將於12日進行討論作成決議,統一法律見解。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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