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槍傷路過吳姓女騎士的車行老闆李志浩,經台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北地院認為李志浩以空氣槍向交通樞紐的中正橋平面擊發子彈,危害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甚大,以重罪、滅證及逃亡之虞,於9日凌晨裁定收押。
李志浩是於7日凌晨1時許持空氣槍朝中正橋射擊,擊中和友人吃完夜宵騎機車沿重慶南路行駛經中正橋頭回永和住處的36歲的吳姓大學女職員,槍擊射中右臉頰,子彈由臉頰穿入,打傷牙齒及舌頭,卡在牙內,吳女中槍時並無感覺,而是騎離一段距離後,發現臉部疼部流血,經向連絡友人協助報警送醫檢查,才發現中槍。
警方追查逮捕李志浩及他的李姓員工時,發現李志浩在案發後隨即把槍枝所用的氣瓶、未射擊的鉛製子彈及射擊用鋁製盒子丟棄,並將射擊的空氣槍藏匿至他處。
法院認為,李志浩藏槍、丟棄氣瓶、子彈及鋁盒的行為,足認有有湮滅證據之虞,而且被告犯的是殺人未遂罪,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未來因殺人未遂罪經起訴及判刑,量刑顯然不輕,經驗上被告可預期的重罪,也常伴隨高度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
法院強調,被告在深夜時分,任意持空氣槍朝屬雙北交通樞紐的中正橋平面擊發子彈,危害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甚鉅,被告於法院調查時就所涉犯罪情節變更部分供述,而有避重就輕情形,法院衡量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的保障等各情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微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