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肯亞詐騙案,臺灣主嫌遭中國重判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法務部從案發之初就想引渡犯嫌回台審判,一直未能如願。雙方對審判權的說法隔海叫陣,各有堅持。台灣人在第三國用電話、手機詐騙大陸人,台灣到底有沒有審判權?
依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在其領土內犯罪,或犯罪結果在領土內,以及人在其領土外對其國民犯最低本刑3年以上的罪,大陸都有審判權。
肯亞案臺灣人民詐騙中國公民,詐騙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在大陸是屬10年以上重罪,依大陸的刑法規定,中國司法機關有審判權限。
回過頭來看,我國刑法也有類似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我國就有審判權,因為肯亞詐騙集團,有部分現金在台灣提領,如果被害人也有台灣人,臺灣也有審判權;另外,去年(105年11月30日)刑法增訂對於我國人民在境外從事跨境詐欺也有審判權限規定。
(作者 : 建源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黃心賢)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