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營事業機構撫卹爭議 大法官會議:普通法院審理

前嘉義縣東石鄉鄉長顏益財任滿領取退職酬勞金後,再到自來水公司擔任工程師在任內病逝,顏的子女到嘉義地院打官司要求自來水公司給予撫卹金,但法官認為案件屬於行政爭訟移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間有審判權爭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為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本件釋憲案導因,1990年間顏益財鄉長任滿領取退職酬勞,他又獲自來水公司遴用為工程師兼主任,2005年間他任內因病死亡,他的子女依據省營機構退撫相關辦法,向自來水公司申領30.5個基數的撫卹金,但自來水公司只願意給予10個基數。

顏男的子女認為權利受到損害,向嘉義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自來水公司發給撫卹金及利息,地院法官認為顏男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應適用公務員法令辦理撫卹,是公法上的財產請求權,屬於行政爭訟案件。

嘉義地院因此認為對本案無權審判,將案件移給高高行政法院,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案件是私法爭議,因為與嘉義地院有審判權的認知歧見,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定本案及類似爭訟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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