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年輕孕婦前年不滿臨盆前,突遭任職的資訊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提出 「懷孕岐視」申訴。台北市政府調查認定,這家資訊公司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裁罰30萬元,並將公布負責人姓名,但資訊公司打官司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然認定北市府裁罰有理,今天仍判陳女勝訴。
這家資訊公司認為,陳女懷孕時除有「不能勝任工作」情形,且公司有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情況,因而予以資遣,並非懷孕歧視。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公司雖舉出陳女懷孕時,對交付工作有延遲情況,但此理由難以構成「不能勝任工作」,進而達到資遣;尤其該公司還對陳女表示考慮終止契約後,若有需求可以外包方式與陳女合作,可見陳女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形。
此外,該公司在資遣陳女後,仍在人力銀行刊登同一部門的徵才廣告,且資遣通知上也未勾選「虧損或業務緊縮」的事由,因此認定該公司資遣陳女已涉懷孕歧視,北市府裁罰有理,今判陳女勝訴。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