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台灣企業經理人協進會秘書長張景雲、協進會理事張希聖,與建明旅行社業務李子奕,以代辦大陸人士來台短期商務交流為由,實則讓陸客來台自由行,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重判張景雲、張希聖父子檔各有期徒刑4年;李子奕有期徒刑2年6月。
張景雲、張希聖是在2009年4月到10月間,為使大陸人民以假借商務名義入境來台,利用在協進會辦理邀請陸客來台商務交流的機會,由張景雲指示張希聖在申請表蓋上協進會、理事長的印章,向移民署遞件,以從事商務活動為理由,讓多名陸客非法進入台灣。
李子奕則為圖每申請1位大陸人民許可入境成功可獲1千到2千元的報酬,與張景雲、張希聖合作,案經檢調偵辦後,檢察官將張景雲3人提起公訴。
北院開庭審理時,張景雲辯稱,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可促進兩岸交流,才答應李子奕的請託,協進會只是代辦的平台,陸客來台是否從事商務活動,並不知情;張希聖辯稱,只是拿協進會大小章在文件上用印,陸客是否從事商務活動他不知情;李子奕則認罪。
合議庭根據申請表格發函調查,發現除了國內商務機構、技術有關同業公會並未邀請陸客來台,就連表格上填寫的陸客來台投宿飯店,也查無訂房或登記入住紀錄;還有陸客以團體申請來台參訪,入境的時間卻不相同,顯然與團體參訪無關。
合議庭認為張景雲等3人,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兩岸人民交流的管制,也對台灣地區的安全及社經秩序造成潛在影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目的,是大陸偷渡客進入台灣地區日趨猖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為杜絕高度威脅國家安全的犯罪,立法者才認為有特別加重刑罰,以求根本杜絕犯行的必要;但本案陸客絕大多數於入境數日後即出境,對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危害明顯較輕。審酌3人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李子奕因認罪2年半;張景雲、張希聖父子則各判刑4年。本案可上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