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因性侵少女遭判刑定讞的林姓老翁,出獄後不知悔改,3年前他因陣頭繞境認識一名輕度智能障礙的少女,竟將她帶到摩鐵嘿咻,他因疝氣剛開完刀不舉,改以手指與對方完成性交,最高法院依對於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將林男判囚2年8月確定。
從省政府公賣局退休的75歲林姓男子,2002年他因與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判刑4年確定並執行完畢,他在2015年參加廟會繞境活動,認識當時在陣頭幫忙的少女,因少女住他家附近,林男與她的家人熟識,也知道她是未滿16歲少女。
同年10月31日下午6點,林男開車載著被害少女到汽車旅館,他因為疝氣剛開完刀,下腹部疼無法性交,於是改以手指插入少女下體,少女回學校上課後,因老師發現她行為舉止異常,經仔細查問得知林男與她發生性關係,於是通知她的母親提告。
林男辯稱,少女外貌成熟且因在廟會活動認識,不知她年僅15歲就讀高中職,他稱是少女主動邀約發生性行為,並反控少女的母親設計陷害他,但少女母親駁斥,案發後從未向林男索賠,也沒有與之商談和解事宜,只希望林男受到法律制裁。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與少女家人熟識,不可能不知她未滿16歲,且依相關證據證明他與少女確有發生性行為,考量他的犯罪手法與手段,惡性與一般的性侵犯不同,將他輕判2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