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籍男子李廣榮被檢方指控,3年前到台北市松山派出所外縱火,把15輛警用汽、機車燒燬;台北地院認為李男雖有騎腳踏車經過並停留起火現場,但沒有證據證明他縱火,將他判處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高院仍判他無罪。檢如要提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這起警車遭縱火案發生於2015年3月18日凌晨3時許,松山派出所門前停車場內整排機車突然起火,消防隊員及時趕來撲滅,未延燒波及一旁捷運車站,但15輛警用汽機車全毀或半毀。
警方連夜調閱周邊街道監視畫面,鎖定一名腳踏車騎士形跡可疑,不斷循線追查,發現與台籍妻子結婚來台定居於花蓮、2013年因偷機車被松山派出所警員查獲送辦的法籍男子李廣榮涉嫌重大,員警前往花蓮將李男逮捕,檢方偵結將他起訴。
北院將李男判處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高院開庭時李男還帶著小孩應訊,他抱怨說被冤枉涉案,因此案纏訟2年,台灣老婆和他離婚,使得他須獨力撫養3個子女,他目前沒有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希望法院能儘快判他無罪確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