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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翁性侵智障女狡辯不舉 判刑3年6月定讞

彰化年逾70歲的施姓老翁,被控性侵一名智能障礙女子,他辯稱不舉不可能犯案,但法官佐以醫院鑑定報告,不採信他的辯詞;一審將他依性侵罪重判7年6月,更二審改依利用心智缺陷女子不能抗拒而性交罪將施男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年紀已可當被害女子祖父的施男,與該女住在同一村莊,他明知她從小智能不足,心理年齡僅6歲以下,反應能力較一般人遲鈍,施男在2012年3月1日上午11點要求她進入他的客廳,想要與該名女子發生性行為。

被害女子不疑有他,進入屋內與施男同坐在沙發,施即先掀起她的上衣親吻胸部後,隨即褪去她的褲子後,與她進行性交行為,她返家後將此事告知其妹,家屬得知後憤而到警局報案提告。

施男否認對女子有何性交犯行,辯稱他無法勃起,根本不可能犯下本案,且他也沒有強拉被害女子進屋內,是她自願到他的住處,況且她曾被另一名施姓男子性侵,恐因記憶及理解力不足指證錯誤。

一審不採信他的說法,將他依性侵罪判刑7年6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委託醫院對施男鑑定,發現他仍有能力從事性行為,但由於他對女子並未脅迫,改依利用心智缺陷女子性交罪論處,考量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將他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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