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計程車司機前年搭載重度智障女子,他將對方載到郊區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得逞,歷審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對方12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及其母親諒解,依乘機性交罪將邱男判刑2年、緩刑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邱男因開計程車結識被害女子,他依對方的行為舉止,知道她對於日常生活事務的理解、處理能力反應,及事務的判斷能力均較一般人為低,並未能真正瞭解性交的意義,利用她的心智狀況在計程車後座性侵她。
邱男食髓知味,在前年12月20日上午9點,於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與愛五路交岔路口處搭載被害人後,將她載往一處空地路邊,以同樣方式對被害人性交得逞,後來因被害人母親發現她外套及褲子均沾染大片血跡,報警後逮獲邱男。
歷審考量邱男對重度智障者性交,他的犯罪動機及目的顯可非難,侵害被害人的法益重大,但考量邱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