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大法官會議作成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屬於違憲,愛護家庭大聯盟主張該釋憲案無效,打官司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但法官認為釋憲權是司法權之行使非行處處分,行政法院無審判權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爭取同婚逾30年的祁家威,與男性伴侶因向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結婚登記遭拒,2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立法院歷經10年尚未完成同婚相關法案的立法,基於憲法職責,有必要及時作成有拘束力司法判斷,因此決定受理此釋憲案。
由於台北市政府也主張民法婚姻章違憲,大法官會議決定併案審理,並在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去年5月24日公布解釋文,認定民法972條至982條規定,沒有讓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屬違憲。
護家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北市政府聲請同婚釋憲過程不合程序,但大法官會議卻違法予以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的同婚釋憲,不管是行政或準備程序,及之後的釋憲過程與內容,都因違法屬於無效,北高行政法院應予以撤銷。
北高行法院審理後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行使釋憲權,是司法權的行使,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可比,當事人對之如果有爭議,非屬行政法院的審判權範圍,護家盟所提起的訴訟,非北高行法院可審理,因此裁定予以駁回。全案可抗告。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