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歲李姓貨車駕駛,前年11月4日中午,因前輪爆胎停靠在新北市八里龍米路的紅線上,後方一台農耕機不慎追撞,78歲的陳翁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必須在車後5到30公尺放置故障標誌,但駕駛卻先打電話求援,根本是「本末倒置」,因而具有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可上訴。
李發現大貨車前輪爆胎,停靠在路邊紅線旁,在車上打電話聯絡輪胎店,未料,陳姓老翁駕駛俗稱「鐵牛車」路過,不慎從後方追撞貨車,車頭整個半毀,陳翁身邊的外傭頭部、頸部多處挫傷,鐵牛車則塞進貨車後方鐵欄杆。
貨車駕駛當時在車上,有開啟警示燈,車輛遭撞擊後,車身劇烈晃動,李立刻下車查看,將老翁送醫。李辯稱,在車上聯絡輪胎行到場修理,聯絡好就會放交通錐。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道路限速40公里的地方,要在後方5到30公尺放置警示標誌,超過40公里的路段,要在30公尺到100公尺處放置,藉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車前狀況。
判決指出,貨車駕駛停靠在禁止停車路段,又沒有依規定放置警示標誌,明顯有過失,先打電話再放警示標誌,根本就弄錯前後順序,須負起過失責任。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