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酒駕肇事交通隊移派出所處理 不涉圖利包庇

桃園市警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警員吳楚凡,7年前酒駕肇事撞上大溪民宅送醫,時任南雅所所長黃紹民擔心受牽連懲處,打電話給大溪交通隊小隊長范平原,將案件交肇事地轄區派出所處理,范、黃2官警因此惹上圖利官司,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定范、黃2人,並沒有圖利,也無證據證明2人是想不移送或舉發吳酒駕肇事,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2人無罪確定。

2011年3月26日晚間11點多左右,大溪分局南雅所警員吳楚凡酒駕,在大溪鎮大鶯路撞上民宅 ,大溪交通小隊員警到場後,發現是「自己人」酒後肇事,就將受傷的吳員送醫,黃紹民得知所屬警員酒駕自撞肇事,就前往現場了解,並以電話連絡當時休假中的大溪交通小隊長范平原。

檢察官起訴指控,黃范2人,明知本件是有人受傷車禍案件,屬A2類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在未受勤務指揮中心指示下應由大溪交通小隊負責處理,卻基於圖利吳楚凡免受刑事訴追或行政罰鍰的犯意,交由轄區派出所自行處理,2人涉及圖利罪。

一審以圖利吳員金額只有酒駕罰緩3萬4500元,判黃、范各2年10月徒刑。全案上訴高院,認為2人包庇員警,損害執法公正性,情節重大,依圖利等罪重判2人各5年10月徒刑。案經上訴三審後發回高院更審,出現峰迴路轉變化,更一審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案發轄區中新派出所是受到范黃2人指示或影響,刻意不予移送刑案及舉發違規,不能以臆測推論2人上下其手。

另也沒有證據證明2人有圖利吳楚凡的意圖,只能說范平原出於善意、黃紹民畏懼影響職位,希望由事發轄區派出所為後續處理,更能瞭解案情,並無證據證明2人是想要不予移送或舉發,原審認定過度推論,有違「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因此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原無罪見解並無不當,駁回上訴,范黃2官警無罪定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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