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濺血案 「一事不二罰」 法官裁定統促黨9人不罰

發生於去年9月的大陸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演唱會衝突事件,警方日前以「台獨機關槍」李柏璋、統促黨總裁張安樂次子張瑋共9人鬥毆滋事,依社維法移請裁罰;但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認為,李、張6人已遭北檢起訴,再裁罰牴觸「一事不二罰」原則,另3人事證不足,裁定9人均不罰。

大陸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去年9月24日在台大校園舉辦演唱會,部分台大學生抗議校園遭占用,之後演變成獨派學生及團體到場抗議,與統促黨爆發肢體衝突,多人受傷。

警方事後將「台獨機關槍」李柏璋、統促黨總裁張安樂次子張瑋、統促黨成員胡大剛多人函送北檢偵辦。北檢去年12月已依傷害、恐嚇、毀損等罪嫌起訴李、張、胡6人。

但警方日前再以李、張、胡6人及另外3人,當天互相鬥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第2款「互相鬥毆」,移請台北簡易庭裁罰。

台北簡易庭認為,由於北檢已起訴李、張、胡6人,自應由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尚無適用社維法論處之餘地,以避免牴觸「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況且社維法所規定之罰鍰處分,亦可由刑法罰金刑替代,因此不宜援引社維法處罰,故李、張、胡6人已遭起訴,裁定不罰。另3人否認警方指控的攻擊及鬥毆行為,且法官勘驗現場錄影光碟,也未清楚攝錄3人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行為,亦裁定不罰。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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