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姓男子酒後騎車將女酒伴帶回家後,被女方控告性侵,警察處理時,黃承認酒駕,否認性侵,警方蒐證測得黃酒精濃度0.31,依涉嫌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兩罪移送法辦。檢方查無性侵證據,起訴黃酒駕,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判黃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2016年10月29日凌晨2時,黃與賴姓、陳姓友人及1名女友人消夜飲酒,直到凌晨4點多結束,黃騎機車載女友人到新北市深坑區家中,清晨6點多女方跑出黃的住處,到附近統一超商報警,警方趕到後,她向警方指控被黃騎車載回家後受困2小時還被黃性侵。
警方找到黃,黃承認酒後騎車,但否認性侵,警方怕證據滅失,緊急蒐證,測得酒精濃度0.31,除對黃製作性侵筆錄,也傳證的酒友、蒐集黃酒駕沿途的監視器畫面,移送台北地檢署,不過,檢方偵查後,認定性侵罪證不足將黃不起訴,依酒駕公共危險罪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是酒駕初犯,駕駛的是衝擊力道較小的機車,且未肇事,輕判他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