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迴避規定 大法官會議:合憲

宏正自動科技公司因專利訴訟分別在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及行政訴訟,該公司認為智財法院指定的技術審查官已參與過民事部分的爭訟,應在行政官司中迴避,但遭法院駁回。大法官會議認為,技術審查官准用法官迴避規定,該案沒有迴避必要,系爭規定也合憲。

本案聲請釋憲標的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及34條2項,技術審查官迴避案件准用法官,而法官辦理智財法院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在同一審級沒有因辦過同案須迴避,所以技術審查官也不須要迴避。

宏正公司因發明專利衍生諸多官司,民事訴訟部分先在智財法院審理,當時法院指定朱姓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但後來該公司另起行政訴訟案件,法院也指定朱姓技術審查官,宏正公司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遭法院駁回確定,該公司於是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會議作成761號解釋,認為智財法院法官訴訟事件不用迴避的規定,立法者考量智財法院管轄案件的高度專業及特殊性,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維繫裁判見解一致性,制定的法律規範,內容沒有違反憲法公平審判的要求,大法官會議宣告合憲。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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