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醫院前骨科主任收回扣150萬 判刑8年定讞

衛福部豐原醫院骨科前主任王宏賓,被控於2009年辦理高壓氧艙採購案時,協助廠商得標,收回扣150萬,台中高分院認定王對採購案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授權公務員」,依貪汙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150萬,王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本案是近來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見解判決有罪定讞的案例。

近年來,各級法院針對貪汙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究竟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見解不一,最高法院一度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但未能作出統一見解。

王宏賓被控2009年辦理2台高壓氧治療艙採購案時,在辦公室向逢陽公司負責人林洽權表示:「既然醫院要編列預算購買高壓氧艙,那就由你們來推薦」林找到代理廠商,提供相關規格給王。

王向林說:「你們公司自己拿捏,看要怎麼計算,你們的利潤才划算」林感覺王暗示要給回扣,2009年豐原醫院第1次招標時流標,第2次招標時判定逢陽公司合格,但價格太高而廢標,逢陽公司第3次招標以1130萬元得標。翌年7月高壓氧治療艙驗收付款後,8月29日林以紙袋包妥150萬,祝賀王喬遷新居當面交付王。

歷審法院審理時,王均否認收賄,辯稱150萬是要轉交給友人拓展大陸醫療事業的公關費,與採購案無關。但台中高分院認定,王對招標案進行規格之審查,且擔任驗收人員,足以影響採購結果及對廠商能否獲得款項之遲速,具有實質影響力,為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依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150萬。

王上訴最高法院,辯稱以他骨科主任職務,無從指揮、影響採購人員,不具實質影響力,亦非授權公務員。但最高法院不採信,駁回王上訴,全案定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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