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五股鄉鄉民代表詹彥揚1992年間將承包的蘆洲、土城的工程廢土傾倒林口後,買通前五股鄉陳姓清潔隊長在林口鄉「縣市建築廢棄物處理管制卡」上核章,再以偽造文件向業主取得118萬餘元工程款,由於詹彥揚潛逃迄今超過25年,新北地院以全案追訴時效完成判決詹彥揚免訴。
早年林口鄉由於濫到廢土情況嚴重,禁止清潔隊對縣市建築廢棄物處理管制卡」之處理紀錄核章簽證,以遏止工程廢土濫倒。
前台北縣五股鄉民代表詹彥揚在1992年間承包蘆洲、土城建築工程挖地工程,並將工程廢土傾倒在林口南勢地區,卻因無法取得「縣市建築廢棄物處理管制卡」之處理紀錄核章簽證,他竟和五股鄉清潔隊長勾結,以五股鄉清潔隊長來核蓋林口鄉的管制卡。
判決指出,詹彥揚為取得經核章的管制卡,交予業主憑以辦理申報地下室底板工程勘驗以請領工程款,遂利用鄉民代表身分向陳姓清潔隊長說項,並將已載明傾倒地點等資料的2張管制卡交予陳姓清潔隊長。
陳姓五股鄉清潔隊長明知傾倒地點位在林口、不在五股,卻仍在管制卡上加蓋「兼清潔隊隊長」之職銜章以示章核通過,再交給詹彥揚向業主請領118萬餘元的工程款。
由五股鄉清潔隊長來核章林口鄉的廢棄物處理管制卡手法粗糙,檢調旋在1992年10月間偵辦後,於1993年2月將全案起訴移由法院審理,但詹彥揚在檢調偵辦後隨即跑路,迄未到案。
判決指出,雖然貪汙罪追訴期為20年,但詹彥揚因逃匿發布通緝,致使審理程序不能繼續,追訴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5 年期間(即追訴權時效20年之4分之1),新北地院以追訴權時效期間於2017年10月16日完成,判決詹彥揚貪汙罪免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