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姓男子被女友控告,雙方發生爭吵後暴力相對還性侵、拍裸照,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黃辯稱和女友吵架後,都以發生性行為做為和好的方式;黃的女友也承認,但強調案發這次男友的反應激動、會動手跟以前不一樣。法官採信被害人說法,認定黃違反女方意願,依強制性交罪判黃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得向公庫支付15萬元。
黃姓男子與女友在台北市中正區同居,去年2月24日晚間,因女友對交友問題交代不清,黃要檢查手機女友被拒絕,於是毆打女友後腦勺、臉部、頭部,還砸毀她的手機、筆電,接著脫去女友衣褲性侵,完事後再用手機拍下女友衣衫不整、裸體照片與影片。被害人事後告黃性侵、妨害秘密、傷害等罪,偵查中撤回後兩罪,檢察官將黃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北院審理後,黃告訴法官,與女友交往期間若發生爭吵,經常是以發生性行為做為和好,強調本案沒有違反女友意願,且事後2人還有一起出遊,否認性侵。但法官認為,被害人在偵查、法院審理時供述一致,沒必要冒偽證風險杜撰被害情節,採信女方說法,認定黃成立性侵。
判決指出,黃與女友因細故爭執,為逞私慾,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不尊重性自主權,但已獲撤回屬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傷害兩罪;審酌黃沒有前科,且獲女方原諒,經此教訓已無再犯之虞,為導正黃的偏差行為,促使他日後戒慎其行,諭知緩刑,但得在判決確定1年內,支付公庫15萬元。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