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小賭不犯法?小心踩到紅線!

過年期間親朋好友相聚,「小賭」一下試手氣,熱鬧又有趣。但是別以為過年小賭就不會有法律問題,賭博罪仍是春節期間案件審理最多的種類之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依據上該規定,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可處一千元以下罰金,民眾過年在家團聚怡情小賭慶新年,不妨害安寧,則屬於「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就算賭博之人及賭具是戶外可以看見的,或是賭博的聲音在外面可以聽見,其仍然沒有構成賭博罪;但如果是在超市或神壇等可自由出入的場合,或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聚賭,即構成賭博罪。

除公然賭博犯法,若民眾提供場地,供人賭博營利,抽取分紅,罪刑更重。根據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藉著「抽頭」來賺錢的屋主,構成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觸犯刑法。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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