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桃園縣警局交通大隊小隊長范平原,被控在7年前包庇酒駕自撞民宅受傷的警員,涉嫌包庇圖利,桃園市政府將范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認為范員被控圖利罪部獲判無罪定讞,不予懲戒,但范另涉多次將警方攔檢酒駕勤務訊息,洩密給友人,則判決范休職一年。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范平原被控任職桃園縣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小隊長期間,2011年3月26日辦理吳姓員警酒駕肇事案件時,未將吳員移送法辦,圖利吳免繳罰鍰;另於同年2月至5月間,數次將警方編排執行臨檢勤務、路邊攔檢勤務及取締酒駕勤務,洩漏予黃姓友人。事後桃園市政府將范員移送公懲會懲戒。
范辨稱,他沒有包庇員警涉及圖利,全案並已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因此他並未涉犯圖利罪,已無懲戒事由。公懲會審理後,決定不付懲戒。
但范另涉洩密部分,法院認定范涉犯3罪,應執行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公懲會認為,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有保密義務,因此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懲戒之必要,判決范休職一年。
(中時)

